中评社香港3月18日电/澳门新华澳报18日发表富权文章:应当清理联合国文件有关“中国”定义的文件。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当局“国安局长”蔡明彦上周一在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作《因应中共两会召开及年底美国总统大选,就国际及两岸局势发展之研析》专题报告及备质询时声称,鉴于两岸关系定位特殊,过往谈论“国军”“第一击”或自卫反击权时,甚少扩及至国际法层次;时值金厦海域大陆“三无船舶”翻覆事件,加上共军机舰“扰台”常态化局势,外界关注“国安”与“国防”体系,援引国际法论述自卫权的法理基础。因此,“国防部”基于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一旦中国有任何侵略国家主权或领海、领空行动,必须要有自卫权。
蔡明彦所指的“联合国自卫权”,台湾地区一些亲绿学者解读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而“国防安全研究院”国防战略与资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长蓉则分析认为,武力使用只有在两种例外情况可能为“合法”,即《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授权的行动,以及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国家的“固有”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条文内容是:“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但她也承认,“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两岸若真爆发战事,联合国授权的武力介入将遭否决。
不过,“国策研究院”副院长郭育仁却另持异议,声称第五十一条是例外,是各国或集体防卫的法源,若台湾遭受中国“侵犯”时,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自卫权力,其他国家亦同样可援引第五十一条,行使集体自卫权力协助台湾。
至于外界或质疑,“中华民国”现在不是联合国会员国,能否适用《联合国宪章》。郭育仁表示,事实上《联合国宪章》时至今日,在第二十三条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国家名单,以及第一百一十条宪章批准生效国的国名中,都还是“中华民国”,并未更改。郭育仁还声称,“中华民国”是台湾目前的“正式国名”,《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成为“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中国投鼠忌器。
蔡明彦和郭育仁等人的谈话内容,凸显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之前,联合国文件中涉及中国定位的内容,都仍然维持“中华民国”的字眼。虽然二七五八号决议已经对中国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按照国际惯例,因为是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是由台湾当局窃据中国席位,在此之前的联合国文件中而标注“中华民国”,但均应当执行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自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文件,则按照“政府继承”的原则,也自动改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台湾当局却是要“捉字虱”,钻此“法律罅”,拿二七五八号决议之前的文件用词来“说事”。
因此,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应当提交一份决议提案,建议清理联合国文件中有关中国定位的文字,申明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前的“中华民国”一词,应当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进一步申明,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按照联合国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及“政府继承”的原则,自动继承了当时“中华民国”的一切权益。而且,还要抢在坚守“一个中国”原则的古特雷斯卸任联合国秘书长之前完成,以免此后“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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