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道泉: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包庇下属,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条例》在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此外,《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在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实践看,确实存在问责泛化、滥用问责的问题,如某县曾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来已经明确,但县领导认为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便把本无关系的部门也列入了问责名单。《条例》明确规定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档次,为今后审理此类问题提供精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强化纪律教育,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记者:《条例》施行后,如何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如何贯彻执行《条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杜道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要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同时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隋玉利: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消除了规纪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了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纪法执行相统一,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权限、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合规合纪合法。二是纪法效果相统一,既实事求是,在纪法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充分考虑个人态度、主观动机、后果影响等情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党员,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