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香港国安法的“长臂管辖”,已严重侵害各国司法主权云云。此说法更是对法律的曲解,必须严正批评。所谓的“长臂管辖”正确来说是“域外效力”。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域外效力”:“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十八条)。
香港国安法的这条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治理模式变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及超国家组织已经颁布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
犯罪地在香港不涉“长臂管辖”
当然,“域外效力”的具体发挥需要各国的司法合作。只要存在合作协定,就不会发生侵害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同理,在缺乏合作协定的情况下,“域外效力”因无法发挥作用而不会存在侵犯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并不直接涉及“域外效力”,因为高志活的作品是在香港展览,如果其作品涉嫌犯罪,则其犯罪地是在香港。因此,香港警方依法对其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对其发出通缉令等,并不存在“长臂管辖”的问题。
再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志活有表达自由,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与权利平衡的问题。毫无疑问,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受法律重点保护。同时,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世界大多数国家均认同表达自由不能损害他人权利或名誉;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可见,如果“国殇之柱”被认定为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那么,对高志活采取有关法律行动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至于一旦高志活被捕,是否要按照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将他移交审理,则应该等到高志活真正被捕归案后再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