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9日电/据央视新闻报导,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将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3〕22号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普查经费、队伍相关准备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四五”期间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行动,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合理测算普查经费需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量、分布、交通条件、机构队伍等实际情况,研究普查工作组织形式。调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研究普查队伍组建方式。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二、开展内业准备,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参照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与实有名录的工作方法,组织全面归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公布日期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组织梳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升级、合并、信息变化等情况(信息变化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有名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归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公布日期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将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一对照,逐处明确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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