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因为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存在标准不具体、缺少豁免等情况,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创新产品的产生,包括外资在内的一些投资机构提出相应诉求。在此背景下,《规定》应运而生。《规定》总结归纳已有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制度规范,细化明确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大股东、董监高角度来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伟明环保董秘程鹏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定》对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身份界定、买卖时点做了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了不视为短线交易的行为。”
新三板挂牌公司道亨软件董事、董事会秘书丰丹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细化明确了监管要求,能够更好地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了企业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斌认为,《规定》立足我国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总结了已有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细化明确了监管要求。相关安排沿用了现有成熟做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便利投资者交易
·促进创新业务发展
此次《规定》的亮点之一,在于监管部门根据实践需要,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发展以及实践需要,从合理性角度认定了11种豁免情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主要是防止大股东、董监高的内幕交易行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新的证券品种增加,部分品种交易大概率不涉及内幕交易行为,所以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豁免,便利投资者交易,也有助于创新产品的交易和平稳发展。
“《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对于因正常开展业务需要导致股份变动的行为进行了豁免,更加便利投资者交易。”开源证券总经理助理、创新投行部总经理孙剑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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