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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常委会对港区国安法释法答问
http://www.CRNTT.com   2022-12-30 20:04:2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这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为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径,这主要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之中。因而,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来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香港国安委的法定职责:一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是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是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因此,对于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等问题,香港国安委有权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这是香港国安委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或者遇有涉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根据本解释第三条,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的问题,实际上是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这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通过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来明确和解决。本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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