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含义。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和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本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本解释第三条明确了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记者问:行政长官有关报告提出,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瞭解释,应当如何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都是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回答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释法实践情况看,一般不是脱离法律有关条款就某一特定问题是否符合该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应。例如,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条规定的有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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