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调查取证中,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军发现,老付一直依靠种地维持生计,10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难以承受。
经商讨,公益诉讼检察官们提出了“劳务代偿”的修复方式。“结合付某具有丰富的鸟类知识及饲养经验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劳务折抵赔偿金。”吴军提出了这个替代性修复方式。“按照每月1700元的工资,等个五六年,我的管护劳动就能折抵赔偿金了。”老付说。
在实践中,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当涉及不特定的公众利益时,我们要把握积极与稳妥的原则,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新路径。”彭劲荣说。
改变的不只是赔偿路径,更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警察来敲门时,周明(化名)才知道自己猎捕小灵猫是违法的。归案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江津区林业局对接,促成周明与江津区林业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周明除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费1.2万元,还主动缴存生态修复金1万元。现在,走进江津区的一家乡镇农贸市场,总能看到周明的身影,“我们住在大山边,野生动物吃不得哟!它们受法律保护,法律红线不能踩。”周明一边发放宣传册,一边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让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路径更加清晰,重庆司法部门一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今年4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召开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惩罚性制度座谈会。“生产经营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在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意、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彭劲荣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