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5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从事非法捕捞持续时间长、交易次数频繁、涉及野生鱼种众多,后果严重,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幷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43750元。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三级检察官助理徐贝看来,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具有明显的补位性和兜底性特征,这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尊重行政执法权和其他主体的诉权,对于公益受损但不具有违法性以及通过私益诉讼救济能够达到公益保护目的等情形,检察公益诉讼不宜介入。
赔什么?
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能否真正让公共利益得到补偿
“不想买,卖出去也挣不了多少钱。”在惠农产品展销区,几个人小声嘟哝道。
“这不是为了让你们赚钱,而是对公共利益的补偿。”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谷丹说。
去年初,重庆公安机关在南川区、武隆区、北碚区等地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除了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因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和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消委会。重庆消委会对5家经营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他们针对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销售假冒洗发水,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利益。如何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消委会建议让其购买惠农产品。”五分院检察四部副主任梁琴告诉记者。为此,谷丹前往重庆一家惠农商品店考察了不下3次,之后在辩论意见中写道:“被告在购入惠农产品后,可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对外出售,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在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不过分加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节约了社会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