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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上审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2-09-21 11:12:58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区委、区政府部署落实不到位。该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大棚房”后续监管的要求重视不够、部署不到位,没有及时跟进、督促检查。王某、付某作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没有作出具体部署,更未督促落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某抓工作浮于表面,习惯于作批示、提要求,口号喊得响、做起来“挂空挡”,既没有进行实质性、具体化安排部署,也没有跟踪问效和督办检查,工作不细不实,致使党中央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在该区未得到有效落实,属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督办浮于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大棚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强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办是常态化工作。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核查乡镇整治巡查工作,局长赵某思想消极、责任缺失,认为“大棚房”问题整治是短期工作,仅于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此后未再安排专人进行常态化督促核查,抓落实简单化、表面化,监管督办“一阵风”。

  三是属地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该镇成立了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某为组长的“大棚房”问题整治巡查工作小组,要求开展经常性巡查检查。实际上,李某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间带队进行了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五所所长梁某具体负责该镇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仅开展4次抽查。李某、梁某明知常态化巡查要求,身负巡查检查责任,却没有常态化开展工作,对责任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失职失察。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王某、付某疏于管理、不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大棚房”问题整治决策部署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刘某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赵某、李某、梁某等人思想消极懈怠、工作敷衍应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王某等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采取拆除复垦等措施加以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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