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政治监督不是宏观空洞的,而是微观具体的。《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9种监督方式,为派驻机构做实日常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使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增强监督针对性时效性。
同时,《规则》强化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第三十三条规定,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使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大大加强。
一系列制度举措,把“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了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全面规范派驻机构工作,为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做实派驻监督,必须落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规则》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明确派驻机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内控等要求,为派驻机构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组织设置,《规则》第二章“组织设置”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
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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