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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立法护航大数据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2-07-10 10:56:06


 
  完善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很快。针对这一特点,《条例》规定了黑龙江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衔接,共享开放、创新应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对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制度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

  为实现全省科学统筹,《条例》在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应当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机制,统筹规划并加强推动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明确政策导向,《条例》规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数据资源向数据产业转化,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用地、企业用电、研发设计、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黑龙江省产业转型升级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措施。同时,《条例》在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农业领域、制造业领域、服务业领域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大数据应用的支持举措。不仅如此,《条例》还根据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从财税、金融、人才、电价和土地等方面规定了促进措施。

  在明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条例》对大数据生命周期中涉及的各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大数据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大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条例》对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有关各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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