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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宪法”法庭。(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6月15日电/台“司法院”“宪法”法庭认为“最高法院”的“重大刑案连身条款”、“更二连身条款”等分案原则可能抵触“法定法官原则”而违宪,因此受理邱和顺、黄春棋、黄凯麟、沈文宾等三审定谳死刑犯的“释宪”案,如未来获半数以上大法官支持,目前关押在全台各监狱的邱和顺等38个死囚,改判无期徒刑的机率不小,还可能因为死刑判决遭撤销,须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羁押不得超过5年规定,让法院不得不放人,形成死囚趴趴走的恐怖场景。
所谓“重大刑案连身条款”、“更二连身条款”等“最高法院”分案原则,是“司法院”为让案件早日确定,因此在1987年陆续函令“最高法院”,要求针对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经二次以上发回更审,再上诉“最高法院”,须由同一法官审理,除非法官调动或退休才能换人,避免案件一再发回,影响当事人权益,不料这2个分案原则竟成为“宪法”法庭替死囚翻案的“破口”。
根据《中时新闻网》报导,法界人士指出,“重大刑案连身条款”、“更二连身条款”将案件重复分给同一法官,抵触案件不能指定分给特定法官的“法定法官原则”,如果以此推翻“最高法院”已判决确定的38个死囚案,看似冠冕堂皇,不过在被不少民众认为朝实质废死迈进的“宪法”法庭和执政党眼中,仿佛在路上“捡到枪”,让“宪法”法庭和执政党口口声声强调的“宪法”意识”和“人权立国”,可能成为杀人免偿命的通关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