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法新增罚则,明定如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修正条文明定,如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
由于营业秘密可能涉及庞大商业利益,三读条文规范,订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进行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鉴于现行“国防”军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实务,虽然采购契约已明定限制大陆地区产制,但仍发生厂商以大陆地区产制赝品交货,为确保“国防”军品及设施安全,这次修法规范,军事工程、财物或劳务的采购厂商,履约时不得交付或提供原产地、国籍或登记地来自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的产品或服务。
违反前条规定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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