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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委员会完成“国安法”审查。(中评社 郑羿菲摄) |
中评社台北4月7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7日完成《“国家安全”法》审查,新增“经济间谍罪”,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最高可处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最高1亿元罚金,且未遂犯也可罚。
台媒报道,为防堵中国大陆窃取、挖角台湾关键技术或人才,内政委员会民进党籍召委张宏陆今日召开委员会,第二度并案审查“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以“行政院”版本条文为基础完成审查。
“国安法”草案规定,新增“经济间谍罪”,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来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
草案也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规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陆港澳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力。
为避免“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侦查时二次外泄,本次修正也让检察官侦办此类案件时可以适用《营业秘密法》的侦查保密令规定,且规定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关于罚则,经济间谍罪,违者可处五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1亿元罚金;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违者可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5,000万元罚金。上述两罪未遂犯也可罚之。
草案也明定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最高罚金时,得在所得利益二至十倍范围内加重,不过法人已尽力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者不在此限。
在完成条文审查后,张宏陆最后宣读决议“国安法”审查完竣,提交“立法院”会处理,不过因部分条文仍有保留,送院会前仍须交党团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