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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联大第2758号决议于法不容
http://www.CRNTT.com   2022-04-15 13:23:45


  中评社北京4月15日电/据人民网报道,1971年,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从字面含义、磋商过程和嗣后国际实践看,该决议不仅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然而,近来美国有智库在民进党当局资助下炮制报告,蓄意曲解联大第2758号决议,妄称决议未处理台湾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渲染“台地位未定”,为民进党当局谋“独”拼凑所谓“法律依据”。有关说法在法律上丝毫站不住脚。

  联大第2758号决议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谈一个中国原则离不开一个基本事实: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3年,中英美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要求“将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其1945年投降书及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也承诺遵循《波茨坦公告》规定。因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确认了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台湾归还中国的事实也构成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否认台湾属于中国的图谋也是对这一秩序的公然挑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没有改变“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的领土范围,改变的只是中国在国际上的代表由“中华民国”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于美国等外部势力的干涉,蒋介石集团长期窃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正因为如此,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从字面含义看,决议使用“恢复”“驱逐”“非法占据”等措辞,清楚表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若其中的“中国”不包括台湾,则无需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当时蒋介石集团声称其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上述措辞表明,国际社会把被非法占据的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代表权归还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决议磋商过程中,所谓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和国际地位已被彻底否决。联合国会议记录显示,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758号决议提案国认为不能因蒋介石盘踞台湾,“就同意割裂中国领土”;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非“《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第二项(新增会员国等)范畴”。与此同时,美国等提出的所谓中国和台湾当局在联合国“双重代表权”、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提案,则被认为“非法且显然不符合目前现实、正义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未获通过。这意味着,联合国认可中国的领土范围未受到任何影响,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地位从未发生改变。

  从国际实践看,一个中国原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都遵循一个中国原则。联合国对台湾的称谓使用“台湾,中国的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从未接受“台湾护照”等台湾当局签发的文件。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强调,“联合国认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在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中国和181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美国也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并在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中明确,“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着深厚的历史事实和法律基础。罔顾历史事实、回避《开罗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曲解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对国际法的严重违反,也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所谓“台在联合国代表权未定”“台地位未定”之类谬论于法理不容,于事实有悖,更不合国际民心,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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