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登记注册的“门槛”限制越来越宽松,但在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屡见不鲜。虚假登记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严重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针对虚假登记、冒名登记造成的巨大社会负面影响问题,《条例》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实效性。
同时,《条例》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规定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而《实施细则》则更加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市场监管总局规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实施细则》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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