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困境及原因:侵权成本低,维权争议大
当前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2019年,刘先生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擅自转载传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据《2021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
剪辑类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争议较大。当前,各类剪辑类视频作品越来越多,深受青年喜爱。对于以“切条”“搬运”等方式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进行片段式传播的,容易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而对原有素材进行加工创作,形成新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标准尚不明确,争议较大。
对平台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还是事前过滤义务分歧较大。因抖音平台用户上传内容侵害了《斗罗大陆》著作权,腾讯将抖音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抖音赔偿经济损失并合理支出8亿元。去年6月,法院裁定责令删除抖音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
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之所以面临三重困境,原因如下:一是侵权成本低,收益大,在利益驱使下不断有人铤而走险。2021年,注册用户超过600万、发布各类影视作品超过3万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负责人梁永平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没非法经营额1200余万元。二是维权成本高,维权障碍多。发生侵权后,权利人虽可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向平台投诉、向版权主管部门行政投诉、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然而,现实中这些途径都存在不少障碍。三是授权机制尚未建立,创作者无法方便地获取素材授权,长视频创作者也无法取得收益,双赢局面有待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