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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
中评社北京1月2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证监会、财政部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简称《承诺金办法》),此文件同时也是证监会2022年的第1号公告。当日,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完善承诺金管理方式
此前,国务院制定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承诺金办法》。
《承诺金办法》共22条,除统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删减1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修改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删除关于“和解金”的定义。考虑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承诺金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承诺金办法》删除了原《和解金办法》第二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
二是完善承诺金的管理方式。原《和解金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从实践中达成和解的两起案件来看,均因不存在投资者损失或者受损投资者及损失难以确定而未赔偿投资者,全额上缴国库。为此,《承诺金办法》将实践做法予以提炼,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
三是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及当事人自行赔偿时承诺金的处理方式。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在规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