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21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监察官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新修订的兵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陈宝生的教育部部长职务,任命怀进鹏为教育部部长。
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91、92、93、94、95、96、97号主席令。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改后人口计生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修改后人口计生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本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着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元旦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根据这部法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
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还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为了免除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后顾之忧”,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并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实行动态调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文/记者 孟亚旭 综合新华社
答记者问
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法治保障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围绕此次修法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重点围绕哪些方面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了修改?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问: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
答: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此次修法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是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同时,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来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问: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作出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法律对主要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次修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促进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母婴设施建设成果,有助于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爱母爱婴的氛围,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此次修法还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五是积极促进优生优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决定关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有关要求,此次修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问: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方面,此次修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重要措施。
此次修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为保障法律实施,有关方面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有关方面要以本次修法为契机,积极组织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适龄婚育的良好氛围。
二是做好法律贯彻实施。各有关方面要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广大有生育意愿的群众创造积极、宽松、方便的生育环境。
三是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度建设。近期,有关方面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在抓紧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尽快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同时,及时评估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