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创新大、亮点多。一是跨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增长迅速,组织体系持续优化。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0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以落实集中管辖。二是环境司法机制不断创新,内外联动特征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江流域各地法院主动作为,加强了法院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间的司法协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六个基层人民法院联手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目前,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司法协作基本实现了上中下游全覆盖,重点区域广泛落实。
最后,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子稳、方向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环境司法规则,发挥了宏观的设计与引领功能,系统指导了长江流域各级法院的环境司法工作。具体来说,为了确保流域环境司法的步子迈稳、方向弄准,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多部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统一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尺度;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20年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更是首次以专项白皮书的形式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集中展现。
应该说,中国的环境司法在流域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扮演好了纠纷解决、政策形成和法治宣传等三大功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些创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中精准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关切和司法需求的系统性努力。未来,还要积极研究探索流域专门法院的设置,统一流域性和跨区域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标准与尺度,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转化,继续为长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已有三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要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中央改革方案规定的目标是否完成?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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