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高污染、高耗能的重点行业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化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绿色金融、碳汇交易等新业态发展,及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完善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措施。
四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法治影响力。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形成环境治理合力。倡导环境治理全民行动,通过司法裁判,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引导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司法力量。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份实施,请谈谈如何发挥环境司法在长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
吕忠梅:按照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履稳健,取得了不少成绩。概括起来,我觉得有三个特点:
首先,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行动早、反应快。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地发布了《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相应的,专门发布了5批次、每批10个的典型案例。今年的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从法律的正确适用、司法的服务保障等方面持续推动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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