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但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对“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误认为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已成为历史,不会再发行。与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净值型产品的预估收益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体现,也就是说,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但出于市场竞争考量,个别理财公司曾乱设“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为此《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查理财产品“防伪码”
除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还可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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