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党的廉洁纪律,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中专设了“经费”一章,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审议;192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没有发洋财的观念”成为入党必备的五项条件之一;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对犯罪主体、种类、惩罚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38年,陕甘宁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认定了可以贪污罪论处的10种行为;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政务人员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1948年,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要求“必须动员干部对各种贪污现象进行斗争”。
1949年3月,我们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号召全党同志在胜利面前,必须警惕骄傲自满情绪,必须警惕“糖衣炮弹”的进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根据毛泽东提议,七届二中全会作出六条重要规定。一不作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并列。“六条规定”,言简意赅,为净化党风、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为“进京赶考”定下了规矩。
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虽然严防“糖衣炮弹”进攻的告诫言犹在耳,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还是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问题。
1951年,在全国开展的增产节约运动中,陆续发现了许多党员干部存在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作风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全国范围的“三反”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刘青山、张子善案。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曾任天津专区专员,两人在革命战争年代都经历过生死考验,但在和平环境中却逐渐腐化堕落。经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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