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判决漏未审酌Y女已于106年2、3月间多次以LINE或电话向丁允恭表示关系到此为止,拒绝追求,并非不知Y女主观感受不佳或有拒绝之意,却仍在婚后罔顾Y女之意愿及主观感受,仍连续表达个人情欲意念之追求,也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当时丁妻投诉丁允恭骚扰Y女之事实,并经丁允恭证实,自有性骚扰防治法之适用,原判决适用法规显有不当。
六、 丁允恭身为首长,纵处未婚之单身状态,同时与数名女子交往,在与前妻订婚、结婚之后,仍同时与数名女子交往,甚至过度追求,欲挽回Y女,上述仍属放荡行为,行为不检点事证明确,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戒之必要。而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与严女结婚以前,系处于未婚之单身状态,纵同时与数名女子来往,尚难认系放荡行为。”具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监委”纪惠容表示,本案属亲密关系暴力,由以下事证可证:(1)丁允恭对Y女权控的开始,系由其在办公室、办公桌上、职务宿舍展开、上班时间发生性行为,丁允恭系用其新闻局长的权控在操弄Y女工作和生活。(2)丁允恭在性行为中拍摄Y女影片及照片,作为事后恐吓,凸显丁允恭之亲密关系暴力是具体明显。(3)丁允恭意图散布Y女私密影像,经惩戒法院认定其106年2月27日在脸书上传其与Y女两人合照,虽随即下架,但已有相关媒体截图报道,致媒体界知悉丁与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困扰。
“监委”纪惠容指出,本案问题并不在于情欲,而在于违反Y女意愿、伤害隐私,和权力压迫。本案件是未经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并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别权力,以及这个不平等所促成的,对女性之暴力。且实务上,男女朋友、夫妻等亲密关系,仍存有性侵害性骚扰案件(性胁迫)之判决存在。
“监委”纪惠容表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仍将持续负起维护妇女权益的“宪法”职责,积极落实妇女人身安全的权益保护。此上诉将再补上专家学者之法理论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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