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6年以来,在推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中评社╱题:“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网” 作者:黄闽(北京),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原法律出版社社长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6年以来,在遏制、震慑台独分裂图谋,推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台湾的政治生态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2020年再次胜选以来,台独分裂活动空前猖獗,《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和运用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作者认为,《反分裂国家法》及其相关法,应当分别在台独分裂活动“未然”“过程”和“已然”三种形态下分别发挥“防范、管控、惩治”的作用;而面对管控当前极为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幷不是着眼单一法律或政策措施的运用,而是要发挥系统化法律的作用,首先是《反分裂国家法》这一“专门法”的充分实施;其次是《反分裂国家法》“相关法”的协同实施,与《反分裂国家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是“体系化的涉台立法”的配套和完备,以对防范、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发挥法律的系统和集群效应。
一、台湾“拒统”与大陆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再思考
(一)正确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从根本上说,是内政问题,大陆对台的大政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无论两岸关系出现多么大的曲折,都没有任何理由质疑这一大政方针。所谓“大政方针”,就是在各种具有指导和指标意义的战略思维中,具有道义高度、首选或优先选择意义的战略思维。由此可见,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比较,解决两岸统一的其他任何思路,都不可能成为首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对两岸负责,对历史负责,是务实理性的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和应对当前两岸关系出现的曲折甚至倒退?40多年来,两岸关系的进步或倒退,幷不完全取决于大陆一方坚持什么样的对台方针;台湾作为当事一方,在国际因素特别是美国因素的干扰影响下,同样深刻地制约和影响两岸关系。应当特别指出,为对付新中国政权,支持和策划台湾独立,从来就是美国政府和政客的政策选项,早在70多年前,美国就有了策划支持台独的恶劣先例。改革开放以来,大陆着力通过改革开放,解决大陆自身的发展问题,幷为此努力争取有利自身发展的国际和平空间。与此同时,我们逐步形成了清晰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及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信心与耐心。
(二)实践对台工作大政方针的新思路
一个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是:面对两岸关系的挫折,我们应如何更好地实践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笔者的建议是“坚持方针,调整策略,完善举措”。所谓“坚持方针”,就是继续坚持和优先选择“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方针,这是第一层次的根本性“大政方针”。所谓“调整策略”,就是充分利用大陆综合国力的压倒性优势,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角度,以各种方式对台独分裂势力进行充分的管控与施压。并根据台独分裂活动的重大恶性情势发展和国际因素的干扰与变化,在必要时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适时果断启动《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这是第二层次的,即策略层次的思考。所谓“完善措施”,就是精准实施对台工作的政策工具,完善与用足管控干预台独分裂活动的各种举措,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台独分裂活动,这是第三层次的,即可采取的方法手段的思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策略”和“完善举措”应服从和服务于“第一层次”的对台大政方针,也就是要穷尽各种可能与方式,穷尽各种“政策和举措”,全力争取以协商为特征的和平统一的最好结果,同时也充分准备“以非促统”的相对和平的结果。所谓“相对和平”,就是“非和平方式开始,以和平方式结束”,实现以大陆为主导的,“方针正确,策略适当,举措有力”,在大陆“管控干预威慑之下”实现的和平统一。
二、《反分裂国家法》是“坚持方针,调整策略,完善举措”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法律在各种反分裂斗争形式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法律武器反对和遏制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需要思考和回答法律在各种反分裂斗争形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体系化运用各种斗争形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整体布局之中,法律居于何种位置?笔者以为,在整体国家实力提升,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之下,提升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和遏制“台独”,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反对分裂、促进国家和平统一事业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争取台湾民众认清“台独”分裂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有利于震慑和分化岛内各种“台独”势力,有利于与民进党当局出台的一系列恶化两岸关系、阻碍两岸交流、打击岛内主张统一的政治力量的“法律”,以及美国一系列涉台法案,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与博弈。民进党当局为阻碍国家统一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所谓的“国安五法”。2019年12月,民进党利用民意机构多数,强行通过《反渗透法》,民进党还意图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订立所谓禁止和惩治“中共代理人”法条;近些年来,美国频打台湾牌,出台了一系列“涉台法案”,赤裸裸干涉中国内政,为台独分裂活动张目撑腰,台湾正在显示日益严重的绿色恐怖。
以法律反对和遏制台独,主要含义是指:一是在法理上宣示台独的本质和危害;二是明示法律禁止性规定,幷以告知法律必将发生的惩戒后果,以其固有的威慑力对台独分裂活动进行管控;三是当法律适用的条件具备了,法律将产生实质作用。
(二)反分裂国家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
反分裂立法,推进国家统一大业,幷不是基于强权的征服和吞幷。国家统一,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福祉,体现了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正当性、正义性的法律精神。反分裂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又符合国际社会“一个中国”的普遍共识和联合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权的决议。反分裂立法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以法律的防范、制止、惩治的功能,特别是具有震慑力的惩治功能,有了可以实际追诉“惩治”台独犯罪的功能,《反分裂国家法》才有震慑力。台独分裂活动是犯罪行为,惩治台独属于刑事处罚。《反分裂国家法》的震慑力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针对台独政权集团,即在国家处于分裂的紧急关头,启动非和平方式,以雷霆万钧之力,形成对台独势力的整体摧毁;二是法律对个体台独犯罪分子的惩治,精准有效打击台独人物,包括开列“顽固台独分子”及其“金主”的清单。要通过可能达成的对台独人物的惩戒,达到遏制台独活动的目标,约束分裂国家的行为,维护和平,避免冲突乃至战争。
三、从《反分裂国家法》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一)战略模糊的智慧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一款有两个中心词、一个判断句。一是“事实”,指分裂事实已然,这是容易判断的。二是“事变”,这是指动态事件,可能造成分裂情形的潜在威胁性。事实与事变都是“有事”,都是基于客观状态的发生。三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可能性”本来就是一种主观的辨识,在“可能性”之后,再缀以“完全丧失”的表述。所以,《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关于“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是一个具有弹性和战略空间的表述。这是立法者的战略智慧,判断权在大陆、判断条件在大陆、采取措施的主动权在大陆。
(二)战略模糊的局限性
当然,战略模糊可以保持弹性和主动,但在一定条件下,战略模糊也有局限性。以“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的表述为例,以两岸当前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严峻复杂的情势分析,岛内分裂势力吃定了大陆保持“战略模糊”的意图,是在推进和平统一进程上“未下决心”,仍然是“没有时间表”。台独分裂势力正是以所谓“渐进”“柔性”的方式,逐步改变台湾的主流民意,企图以民意来实现“两国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分裂国家罪恶目的。
(三)《反分裂国家法》解读
《反分裂国家法》共十条,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就是第八条。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出现 “事实分裂、重大事变、统一可能性完全丧失” 三种情形之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抽掉了《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内容,这一部法律,更贴近于是一部“国家和平统一促进法”。特别是第五条,“和平统一与高度自治”;第六条,国家维护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发展两岸关系可以采取的“五项措施”;第七条“统一协商政治谈判的六项内容”,都是诚意、善意满满,宗旨全然指向促进国家的和平统一。
由于思维和历史的局限,《反分裂国家法》保持内容的弹性和战略模糊。主要问题是,反分裂国家法出台16年以来,国际形势和台湾内部的政治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平统一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挑战。由于《反分裂国家法》更多的内容是促进和平统一,未对防范、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相关措施作出规定。反分裂法在如何防范、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方面,对可能采取的措施尚处于空白和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