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依法管控、干预台独分裂活动
《反分裂国家法》未修订之前,作为法律,存在结构性缺位的问题,整部法律缺乏有关对台独分裂活动的管控,以及对台独分裂国家犯罪的惩治的有效机制。当然,这幷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疏失,而是惩治台独分裂活动存在实际的法律障碍。法律障碍主要是,两岸分治,大陆与台湾形成了事实上的两个法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治权无法延及台湾。在法律管辖方面,司法审判权存在实际的行使障碍。 一是客观上大陆和台湾属于两个政治实体,一个政治实体对另一个政治实体的“治民”无法进行审判和治罪;二是缺乏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三是即使在立法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仍然没有法律实施条件,法律与司法的措施无法采用。
关于给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拉清单”问题,表明大陆对台独分裂活动不予容忍的态度,同时拉清单在消息层面至少存在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拉清单”是政策举措还是法律手段?在《反分裂国家法》业已存在的情况下,反分裂的举措应当法律化;二是,追责,应当是法律责任,应由司法程序保障,以确保公正性,故在管辖不及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预备性司法”以增加正当性和威慑力。
(一)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方式
以法律惩治台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依据。没有依据,就没有规则,依据、规则就是体系化的法律和相关运行规则。二是机构。没有机构,任何管控台独的举措都落不到实处。可以考虑在国家安全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立“反分裂国家”相关工作机构,分别在情报搜证、事务处置和法律追诉三个层面开展工作。三是建立管控工作机制,发挥各专门机关的作用,便于专责、专司“反分裂国家”某项事务和对外协调相关事务。
(二)预备性司法,创制特别管辖机制的“跨法域”管控的方式
通过立法完成实体法律问题后,还需从程序和运行机制上破解两岸实际存在的两个法域、司法管辖无法实施的问题。应当创制特别管辖机制,明确宣示,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的三种情形,特别是根据近些年来,台独分裂活动的各种情形,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立法修订,明确列出各种“禁止性”分裂国家台独行径,对既以发生的,不同身份的台湾政治人物的台独分裂行为,进行描述和定性:相关台独分子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主要事实,活动频次、危害性分析,性质认定,确立危害烈度,应当接受惩戒和法律追诉的种类,实行“预备性司法”。
所谓“预备性司法”,是为两岸国家统一政治谈判的破裂,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统一台湾之后,正式追诉台独分裂罪犯,为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做准备。预备性司法,涉及国家安全,实行不公开审理,为惩戒、震慑台独犯罪分子,预备性司法,既是法律的初始程序,也是为因台独而发生战争后,缉拿和继续审判台独分子,完成整个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当因采取非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将行使实际的管辖权, 审判从实体和程序上就可以按照正常的审判活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将对台独分裂罪犯进行的后续审判,这是战后国家行为,是对正义的法律确认,是对无辜死难者的祭奠,也是对战争责任者的追究和惩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分裂工作机构,会同国家安全机关的搜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台独分裂活动的记载,进行检控准备。建立台独分裂活动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台独分裂国家犯罪检控意见”基础事例(事件)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搜证记载,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刑法》的规定,对台湾政治人物在台湾公权力机构所实施的各种台独分裂事例,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重大台独分裂行径提出检控意见。比如,前一时期台“立法委员”蔡易余提出,删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因应国家统一前”的文字;比如台教育部门实施台独课纲;比如台军事部门提出针对大陆的军事攻击型部署和可能造成大陆重大军事损害的武器采购。这些活动,属何种行为,如何定性,何种处置,可能适用某法律条款,均应公开明示。这样既具有未来审判适用法律参照的意义,又具有事先“警示”意义。台独分裂活动事例(事件)“预备性司法”的检控意见,要以国家专门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公布。一旦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一切台湾公职人员,从事台独分裂活动,阻碍、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都要受到惩戒和法律追诉。新闻消息层面的所谓的“清单”,可以理解为列入“台独分裂国家犯罪检控意见”,进入预备性司法程序被“检控”的台独分裂犯罪分子及其金主。
(三)台独分裂活动涉及犯罪的要溯及既往
必须指出,台独分裂活动是以“政治实体”政权形式之下所产生的,有别于“港独”“疆独”“藏独”等分裂活动,对台独分裂活动的“追诉”就是惩治台独的法律要“溯及既往”。1992年以来,所有台独分裂活动,性质恶劣,属于犯罪后果严重的,都要列入可追诉之列。之所以1992年划线,也就是1992年两岸确立“一个中国”“九二共识”之后,台湾由于李登辉、陈水扁上台后,蔡英文执政时期,两岸关系发生逆转,台独分裂活动渐成气候,国家统一面临严峻挑战。对台独犯罪分子的追诉,决不漏网。本着在职从严,非在职从宽;首恶从严,追随从宽;既遂从严,未遂从宽;顽劣从严,改正从宽的原则,予以追诉。
七、《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衔接幷用
(一)设立“和平统一危机状态”。通过修订《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同时与《国家安全法》相关条款衔接,增加“和平统一危机状态”的内容,视台独分裂活动的情势,宣告国家进入和平统一“危机状态”,为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设立的“缓冲区”。所谓的缓冲区,就是手握剑柄,剑未出鞘,可以不立即动手,但是着手准备“非和平方式”万全之策,为采取非和平方式做好实际的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准备。
(二)设立和平统一危机状态,是采取非和平方式完成国家统一大业的必经阶段和法律程序要件
笔者认为,要清晰地划分台湾问题解决的阶段性特征,或者说,台湾问题的解决,根据对统独斗争历史和现实规律的把握,在两岸关系和中美关系的大格局中,一定要经历若干阶段。这些阶段分别是:一是博弈和对抗。无论是“两蒋”时期,还是国民党和民进党执政,统一和分裂,促进统一和维持现状,两岸关系的博弈和对抗是常态。二是若干重大事件引发冲突。最为典型的是李登辉抛出“两国论”,1996年的台海危机。三是冲突的平抑或失控升级。冲突发生后,总是要向平抑和升级两个方向发展,这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决策层对局势发展趋势分析,时局与时机,意志与决心。四是进入和平统一危机状态。在反分裂国家的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其他配套法律充分实施之后,大陆一系列善意和依法管控、干预均无效,台独势力活动依然猖獗,台湾政治生态恶化,分离、分裂意识成为主流民意,台湾主要政党均拒绝大陆政治谈判提议和主张,两岸关系陷入僵局,这是出现危机状态的基本要素。大陆是否宣布和平统一进入危机状态,还取决于以下制约因素:大陆实力而产生的管控能力发挥主导作用;国际势力(美国)可以打的台湾牌出尽,大陆意志决心能力充分展现,美国无心无力再玩;大陆内部各项事务平稳,无其它紧急重大事务。大陆是否开启危机状态的时间窗口,还取决于以上制约因素。笔者以为,大陆可以适时启动危机状态的时间窗口,在这个过程中,狂风暴雨式的和平统一危机状态,恰恰是离台湾问题最终解决的最后一里路。
(三)两岸进入政治谈判或大陆非和平方式启动
一旦国家进入和平统一危机状态,事情仍有可能往正反两极发展,正面的发展,台湾方面迫于武力统一的压力,同意政治谈判,两岸进入以统一为目标的政治谈判。负面的状况,危机失控或谈判破裂,冲突未能平抑,大陆启动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大陆要善用两手策略
大陆在策略上,对危机的把握应当以在既定的战略目标之下解决台湾问题的时限来谋划,以“化解危机”和“运用危机”的两手来处理“和平统一危机状态”。在大陆的实力足够强大时,时局时机条件成熟,势能足够之时,化解危机不能轻易给台独势力翻盘、喘息卷土重来的机会,应利用危机窗口,促进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八、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系列立法规划
谋划运用法律武器反对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国籍法》。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的举措的整体布局中,加大对既有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尽快部署加快统一进程,需要作出安排的前瞻性立法准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可以预见的、具有前瞻性地制定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需要说明的是《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需要准备两种版本,一是和平统一形式之下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是非和平方式统一之下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制定《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各项立法中较为紧迫的任务。必须指出,香港的经验教训应当借鉴。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防范、制止、惩治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大立法活动,为在台湾地区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特别是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方面,无论台湾问题最终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平统一,还是非和平统一,“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都在必须立法之列,这是汲取了香港治理经验教训,保障两岸统一之后,台湾的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重大立法。
《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主要是针对两岸实现国家统一后,考虑台湾长期与大陆分离,台湾国家安全的政治生态的基础不牢,无论台湾以何种形式统一,《台湾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都应当由中央政府主导订立,这是两岸实现国家统一后,既确保台湾稳定繁荣,又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
(三)其他法律规划
在涉及两岸经济贸易、民商法律关系方面,可以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既有的规范两岸经贸关系的法律,考虑和修订相关法律,给予台湾民众的国民待遇,如制定《台湾同胞国民待遇法》。以非和平方式统一国家,台湾的军事力量将不复存在,于是《台湾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当然是需要列入法律制定的整体规划之中。
运用法律武器反对、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布局。一是立法机关现实斗争需要的法律制定和修订活动;二是法律研究机构、团体具有前瞻性的立法研究活动。
结语
当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反分裂国家法》的修订,做好相关法律衔接和实施,完善涉台体系化配套立法。在《反分裂国家法》和相关法充分实施的条件下,运用法律武器,依法防范、管控和惩治台独分裂活动。坚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调整对台工作策略,精准有效实施各种防范、制止、惩治台独分裂举措,努力改变台湾的政治生态,促使台湾主流民意向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方向转变;争取和平的机会和效果,早日完成国家完全统一、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3月号,总第27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