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特色叫响地方法治品牌
《条例》如何提高法规质量和效率,怎样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这早在法规立项之初就成为题中之义。“我们在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上下足了功夫,以统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从提高针对性、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等方面入手,下决心立一部符合实际的法、有效管用的法、百姓拥护的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由于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成本低,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条例》加强油路车统筹治理,通过预防、控制等措施,解决车辆超标上路问题,要求推进油气质量升级、推进智慧交通和绿色交通建设、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尤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计、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监管闭环。
《条例》围绕有效提升排放达标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的,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为规范对象,不断强化制度设计,提供难题破解路径。其中明确规定,本省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对推进京津冀联防联治进行详细规定,这也是该法规的最大的亮点。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并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
在凸显法规前瞻性方面,《条例》将中央和河北省委关于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融入其中,固化已有的成功经验,确保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