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底线,但义务只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它甚至只构成与权利的“对立”,而只有责任才能将具体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成为具体的可实施的要求。由此可以说,责任就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化,抑或说,一个人只有成为责任主体,才能落实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意识在主体方面集中体现着一个人的精神境界和完整人格。社会责任意识不只是讲道德责任,还要讲法律责任,它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是法律权利义务与道德权利义务的统一。新时代的好公民必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才能构成营造全社会讲法治守道德的个人思想基础。
与责任意识一样,规则意识同样重要。人们通常更重视道德和法律对维护伦理秩序的重要作用,而对“规则”的作用认识还不够。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常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道德和法律当然是构成这个规则体系的主体,但“规则”又是二者必不可少的重要补充。进言之,“规则”作为习俗、惯例或约定,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表达了一定范围中的集体结构及其基本运行方式,也确定了居于其中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规则”既可以“软”,也可以“硬”,适用起来比较灵活,因此成为连着道德和法律的纽带。《纲要》指出,“各类社会规范有效调节着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的关系和行为”,即意味着规则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奉献意识也是德法兼修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共理性一起构成志愿精神。新时代的志愿精神既包含想奉献的精神,也包含会奉献的能力,两方面协调起来即成为情感与理性统一的德法兼修的素质要求。质言之,奉献意识主张的不是玩命式的奉献,而需要公共理性为基础,这种理性可以简单概括为“能力有大小,贡献需尽力”。原国家卫生部曾颁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对此舆论曾经一片哗然,似乎当代中国人连扶起跌倒的老人都到了要以“指南”来干预的地步。实际上,并不能据此就断定中国的社会道德状况在退步,反倒说明时代在进步。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需要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也需要更好助人的公共理性。将乐于助人与更好助人结合起来的志愿精神,是新时代“德法兼修”素质要求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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