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意见》显示,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较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分步骤实施了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覆盖近10亿人,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总体保障水平比较有限,且财政投入在持续增加。第二支柱企(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已覆盖5800多万人,覆盖面较窄,资金积累规模有限,只能满足小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
此次推出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就是第三支柱,属于补充性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模式,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因此,民众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对未来养老生活水平的预期,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个人养老保险,在信息平台开设个人账户,每年定期缴纳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制度有望实现“养老+发展”的双赢格局。这一制度设计是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然后自主选择将专门账户里的资金用于储蓄存款,或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这些产品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里面的资金与收益不得提前支取。这些都有利于个人积累养老金资产,专款专用。在个人较为缺乏获得稳定和充足收益的养老金投资渠道之下,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可以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新的养老产品,促进更多人的养老资金保值增值。
可见,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种自由度较高的补充养老保险,有助于通过相关制度化、体系化建设,鼓励居民增强储蓄养老观念,提高社会整体养老保障水平,推动更多人做好充足的养老准备,夯实社会养老基石。个人养老金的缴纳费用有上限、动态调整,目前最高为每年12000元,这个标准幷不高,不会给参加人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同时个体缴纳、退休领取的金额差距不大,不会拉大贫富差距。
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同时加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储蓄等金融业务,就形成了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化养老需求。如此,高中低收入群体均有对应的养老保险支柱,因应个人的收入情况、未来生活预期等,灵活搭配、自主选择适宜的养老保险,进而实现个人养老金的多元化,每个社会阶层都能获得养老保障。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达2亿,但低收入群体占比较大,社会养老负担重、压力大,亟须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近些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实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得以逐步完善,越来越多人可以参加多元化养老保险,从而为将来退休养老提供资金保障,让晚年生活过得更加幸福美好。(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桂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