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告知,她经营了多年的火锅店,因为使用“青花椒”商标而侵权了。不只是唐女士的门店,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也因为同样原因,成为被告。
青花椒商标的所有者,是上海一家餐饮企业。其获得了第43类“青花椒”文字的多个有效商标,对自认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是其合法权益。
但青花椒只是普通调味料,四川更是青花椒生产大省,在餐饮中使用青花椒非常普遍。
站在普通餐饮经营个体户的角度,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那么多,很难知道哪些已被注册,使用起来会有侵权风险。
起诉维权,固然是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将商标维权当作一桩赚钱的生意,针对法律意识不强的个体户等,委托律师全国范围内广撒网式维权,事后双方再合作“分成”。此类行为,幷不在于维权本身,涉嫌碰瓷。
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增加了小店主、小经营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势必构成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以此传递明确的司法信号,更好平衡依法保护商标权和避免民事权利滥用。(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盛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