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虹认为,这一规定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对此,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同样建议,对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细化,例如,除了对违法弹窗的广告主,还应当对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可能是广告主自身,也可能是网站或软件提供者)施以法律制裁。
在周世虹看来,惩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弹窗广告乱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这样的金额与其获利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和震慑效果。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指出,针对弹窗广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治理,应当遵循多管齐下、多措幷举的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管控机制。一方面,在进行前端(事前)控制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各自的权责界限,加大处罚力度,以警示相关经营者;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宽用户举报渠道、畅通机制;相关部门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投入,主动就互联网违法违规弹窗广告进行捕捉与整治。(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蒲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