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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欲破“连坐”难题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49:25


 
  杨立新解读说,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补偿环节。也就是说,“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

  三审稿对87条还有三处补充完善:强调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谁侵权谁担责,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草案“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的有关机关,应明确为“公安机关”。“‘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提出,草案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在主要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另一个是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有的具有独立财产,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进一步研究”。

法学专家建议:高空抛物应入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高空抛物应该入刑,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志远就持这一观点。“应尽早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对违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则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悬挂物脱落,致人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应当确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这一规定,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王建明注意到了围绕高空抛物立法的这些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在制定过程中,期待最终的版本,能为‘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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