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第87条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即使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很难执行。
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也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受害人郝跃被一个高楼上抛下的烟灰缸砸碎头骨,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2001年,法院判决22个住户各赔偿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到今年已经19年了,可是这件事仍旧没有画上句号”,郝跃对新京报记者说,判决生效后,他三次提请强制执行,可直到现在,他只拿到了半数住户的共计9万余元赔偿金。剩下的赔偿金极有可能成为“呆坏账”,“年头长了,有的住户搬走了,找不到了”。
可是那个烟灰缸,至今仍在影响郝跃的生活。他的脑袋里现在还有两块镏金玻璃,“左脑受伤后右腿发不上力,总觉得轻飘飘的。记忆力下降得很严重。原来我言语表达很流利,可是现在反应慢,迟钝”。
立法转变:前置调查程序,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究竟应该制定一个什么样的高空抛物法条,完善第87条的不足,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以来,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
“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代理律师王建明认为,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抛物案的关键。他回忆,当年为了找到抛烟灰缸的人,他曾陪同民警在事发地点蹲守了一周,只做一件事,采集住户的指纹,以便跟烟灰缸上的指纹比对,“当年的指纹采集技术不如现在,监控探头更是空白。这起案子如果放到今天,也许会有不同的结局”。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