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认为,加强高空抛物治理,除了从社会层面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与规范以外,更需要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设计,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妨害公共安全部分增加“高空抛物致人危险的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给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不要求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就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从而实现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递进,搭建起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归责制度。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时,曾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将草案二审稿中的第一千零三十条增加“当地政府机构给予必要救济”,以体现政府关爱民生关爱百姓的理念。还有意见认为,不管高空抛物的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就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
“单纯靠法律手段可能还不足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制度来共同分层次解决赔偿问题。比如,由政府出资建立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保险基金,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来救济,或者让物业公司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买保险。这些都可以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张新宝说。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应当从建筑设计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建议国家在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上强化防范高空建筑物坠落的内容和规范条款,及时更新建筑户外附加物体安装工程的安全标准,严格规定临空部位的建筑材料使用年限、质量和防老化工艺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高层建筑以及地震、大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预防坠落物体的安全应急方案和设计标准,将建筑物体坠落安全因素纳入建筑选址和建筑设计规范,从源头上防范建筑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侵权纠纷,造就和谐的生活环境。(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朱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