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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教师惩戒权就该具体
http://www.CRNTT.com   2019-10-10 21:28:06


 
  此次广东提交初审的条例规定,就很好地兼顾了以上几个重点。一则,它在廓清“罚站罚跑属于惩戒权而非体罚”的基础上,强调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明确禁止“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这就为罚站罚跑与体罚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限,让教师在采取罚站罚跑惩戒时有了保障,避免事后被“追责”和舆论压力。

  二则,它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幷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这些为教师实施罚站罚跑的惩戒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情境,避免了“小错重罚”和“小错不罚”等学生行为与所受处罚不相当的困境,让教师免于实施惩戒时的顾虑和茫然,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意识。

  当然,作为教师和学校,应当始终牢记,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终极目的。即便罚站罚跑被界定为合理可行的惩戒办法,在日常教学和校园生活中,也不能将其视为搞定“熊学生”的法宝,对其过度使用和依赖。追求更能为学生接受、更符合学生个性和实际情况、效果更好的策略,应当始终是教育者和教育机构孜孜不倦努力的方向。(来源:长城网 特约评论员: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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