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其中,对于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让体罚认定和合理惩戒分开走路。
网上虽不乏对“罚站罚跑算不算体罚”的讨论,但主要声音还是偏向于“站多久”“跑多长”。这表明具体化教师惩戒权内容,有了更广泛且坚固的民意基础。
落实教师惩戒权的进程充满坎坷。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具有里程碑的国家行动前,惩戒权一直都停留在讨论,以及各地因惩戒引发的师生冲突中。
由于缺乏对惩戒内容、形式及程度的详细界定,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有时慑于民意,对教师作出“顶格”处罚,由此令教师不敢举起教鞭,合理的教育惩戒难以实施。
正因如此,提出制定教师惩戒权细则才被寄予更多政策期许,从而有望改变一线教师“不敢管”“没法管”的窘境。
传统的教育惩戒,源远流长,植根于我们的道德文化。古人崇尚“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不严,师之过”。师长往往和父兄一般,来自恩师的惩戒也被视为教育道统的体现。随着教育现代化,科学的教育心理学、规范的现代学制及教育法律成为主流,教师惩戒权的道德色彩逐渐淡化。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惩戒权与“体罚”的边界模糊,以至发生纠纷时,教师权益很难获得法律庇护。
有些教师说,人们往往关注教育界“发生了什么”,却常常看不到教育界“没有发生什么”。以往不尊重学生、滥用教师惩戒权,导致学生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让社会一边倒向禁止“体罚”,却看不到惩戒权也随之一盆水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