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13日电/据北京日报评论,三次分配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框架下非常新的理论课题。对此,社会各界有很多解读,其中不乏类似于三次分配就是“劫富济贫”之类的误读。在此背景下,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和解读三次分配,做到正本清源,是非常重要的。三次分配是在传统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分配框架基础上提出来的,主要指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但是,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框架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施三次分配,幷不会改变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本框架,也幷不改变我国长期坚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三次分配是在确保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基础上自愿完成的。要确保三次分配走得顺、走得好、走得稳,除了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之外,还需要在社会思想方面予以甄别和引导,在法律法规与体制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引导先富群体的价值取向,推动先富群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三次分配既不是通过影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来达成共同富裕的目标,也不是让富裕人群财富缩水,而是要引导已经拥有财富的人去参与更多的慈善和公益事业,从而使国家经济发展的硕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西方企业家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广为流传:“带着巨富进入坟墓是耻辱的”。慈善事业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蓬勃发展,这其中既有法律和税收方面支持,也得益于许多大规模家族慈善基金的设立。
其次,完善相关法规,构建有利于三次分配的体制机制。我国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推进。例如,当前股权捐赠的法规幷不完善。此前曹德旺先生提出捐赠股权就引发了广泛讨论,想要顺利完成过户幷非易事。为保证三次分配顺利进行,就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与三次分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再次,要厘清政府与民间的边界,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甚至国际公益事业。政府需要重点从事的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再分配过程需要政府主导,但三次分配应以民间力量为主体,民间投资更加注重效率。
第四,要推动慈善公益组织机构的建设与完善,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益事业。慈善公益事业机构组织、NGO组织非常重要,只有他们做大做强,中国的慈善公益才能做大做强。而要推动此类机构做大做强,则需要进一步提高此类机构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当前我国存在把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理解为单纯的志愿者或者他们只应拿很少薪酬的认知偏差,甚至部分基金会提出对工作人员开支加总不能超过总开支8%的限定标准,这将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专业人才,也不利于慈善和公益机构的经营运转。<nextpage>
最后,要引导社会舆论,纠正三次分配就是“劫富济贫”的错误认知,防止出现“逼捐”等行为。当前社会上对三次分配有很多解读,其中甚至存在一些片面的、不正确的理解。三次分配幷不是谁有钱就要对其进行“杀猪”,要避免社会上出现这方面的错误解读。“逼捐”事件就是对三次分配误读的一种折射,我们要防止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一般来说,捐赠者在捐款时有各自特定的方向,有的聚焦教育事业,有的聚焦文化事业,有的是聚焦贫困人群或者某一个职业、某一个群体,如若把三次分配变成一种压力或者比赛,其发展终将不会长久。
总体而言,三次分配的核心是在确保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基础上自愿完成的。这种自愿幷不是一般的自愿,而是在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领导力量的情况下推动的,与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文化理念相一致,与国家改革开放的初衷相一致,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相一致。我们要在法律法规与体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改进,推动我国三次分配行之有效且发展长远,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毛振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