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介绍,“盲盒销售虽带有买卖合同以及射幸行为的双重属性,但其射幸行为实已超越‘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盲盒销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进而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徐斌也表示,根据现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有奖销售”的定义,因盲盒销售并不属于有奖销售的范畴,所以盲盒销售应适用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认为,盲盒销售的大前提是“定价模式合理”,“从合同的角度讲,盲盒企业在销售时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退换条件以及瑕疵鉴定标准,消费者可以预见消费风险。盲盒这种商业模式依赖于其偶然性,如果和一般商品一样退货,某种程度上也失去了其商业模式的特色,但这些都建立在其商品价值和销售价格相匹配的前提上。”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芦云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泡泡玛特规定的“出现质量问题保证15日内更换”的条款,是在事先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的。事实上,它已经涉嫌免除自己的退货责任,也排除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