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25日电/入职成为一家公司高管近两年后,阿才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此时阿才想起,自己在过去这段工作的时间内,还有年假未休,但对此公司则表示,阿才已经休了年假而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就绩效奖金、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阿才和公司经过劳动仲裁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原先的“东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最终因为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1379.31元。
纠纷:
公司副总裁被解聘
追讨未休年假补偿
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同年的2月29日,阿才入职该公司。
记者从顺德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了解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并且公司也为阿才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该公司和阿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阿才逐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理念不同与该公司产生了矛盾。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公司给他的一纸通知,上面称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解除。11月14日,该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表决,同意解聘阿才的副总裁职务。
被炒掉的阿才和该公司年度绩效奖金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阿才想起,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还有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还没给的年假赔偿金和个人绩效奖金。由于对仲裁的结果未达成一致,阿才将原来的东家告上了顺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