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导致。”顺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给阿才。
鉴于公司未能针对阿才是否达到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进行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德法院依据此前公司与阿才约定的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标准,认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8800元(360000元÷12个月×10个月×0.596)。
另外,就该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因为阿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月,已高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认定。最终,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3594元(16797元×2个月)。
律师:
未休年假应该按照月实际平均工资来计偿
“带薪的年假未休,劳动者要求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指出,带薪的年假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天数和补偿标准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如果满1年不到10年的,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已满10年,不到20年的,享有10天;而超过20年的,享有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单位规定,如果员工过去的年假没有休,第二年就清零,并且没有给补偿,这种规定是违法的。”蔺存宝称,以2018年为例,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自己工作年限去休应该享有的年假,那么在次年的1月份,员工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工资单中有没有给予补偿,若没有就可以向单位提出,若单位不发放,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主张自己的权利。
“员工未休的年假补偿,应该按照日均工资的300%来计算。”蔺存宝称,之所以该案中的计偿公式是200%,是因为该单位对未休的年假,之前已经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给阿才,未补贴应该清偿的部分是200%。
值得注意的是,蔺存宝指出,未休年假补贴的标准,应该按照职工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如果未满1年的,就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操作中可能有单位会按照员工的岗位基本工资去给员工计算未休年假的补偿,就明显少于平均工资的计偿标准,对于这种事可以主张单位补足的。”蔺存宝表示,另外还需要注意是追溯期限问题。“一般员工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起,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三年,在这个期限内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为自己维权。”
(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