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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0-05-10 10:53:03


  中评社北京5月10日电/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过去几年,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工作取得了显着成就,特别是2019年制定并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为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法治基础。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还任重道远,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治保护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如一些地方增设不合理的市场门槛、直接干预企业关停、政府不守信不履约、滥用司法权力等等。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形成一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社会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在此,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提出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使营商环境法治化有法可依

  第一,建议出台商业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从世界范围来看,公认营商环境较好的国家,如新加坡、加拿大等,营商环境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事行为法律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等,但没有统一的商业行为法。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落实营商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等,对政府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执法程序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法有效规范执法者与相对人的行为。因此,建议出台商业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等,弥补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律的形式,将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规定、措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固定下来。

  第二,赋予地方一定立法权限,鼓励地方特色立法、创新立法和重点领域立法。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对政府办事效率、市场准入、税费负担等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部分规范性文件,不成体系,有的地方在立法立规时一笔带过,甚至鲜有提及。其中一个原因是以往立法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在立法过程中的权限有限,因而容易出现上下不均衡的现象。建议将涉及民营企业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权限适当向地方扩展、下放,并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展现地方特色。此外,对民营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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