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0日电/网评:维护国安巩固行政主导体制
来源:大公网 作者:周八骏
香港国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基本法第一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10多年前,正是基于这两条关于香港特区宪制地位及其与中央关系条文,我提出一个观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体制,应当是“中央直接领导下的行政主导体制”。
不少人认为,香港特区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而否认行政主导,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在制度安排上,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有明确的权责规定,尤其,司法是独立的。二是在实际执行上,行政长官不能是政党或政治团体成员,缺乏政党(政治团体)为依靠,同时,构成行政机关主体的公务员体系贯彻“政治中立”。面对愈益政治化的香港社会,特别是愈益猖狂的“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在立法机关和香港社会向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发动不间断的挑战和干扰,历任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程度虽有所不同,却都终究显得管治和施政乏力。
第一位行政长官连任后,在第二届政府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同时,邀请当时建制派两个主要政治团体民建联和自由党的主席加入行政会议,旨在强化行政领导力,并且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支持。然而,自由党在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关键时刻倒戈,使特区第一次发生管治危机。
中央及时把对港工作方针从以往“不干预”调整为“不干预,有所为”,指导和协助特区克服第一次管治危机,也向所有人证明中央对特区行使宪制权责,是稳定香港政治体制的“压舱石”。
2005年3月至2015年6月,香港政治焦点一直围绕政制发展,分歧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中央最大关切,是确保特区管治权不被“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所攫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