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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是对“一国两制”的坚决维护
http://www.CRNTT.com   2020-07-04 08:10: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行为指引》明确规定,法官应避免参与政治活动,如被合理推定存在偏颇,则应取消其聆讯资格。对于司法体系内违反执业准则的法官,不予其裁判案件的权力,是香港及世界各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此次港区国安法规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指定若干法官,而非针对每一个案具体指派法官。所指定法官,本质上是具有了审判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资格。具体的案件分派与审理,仍由各级法院和法官本人独立进行。《基本法》四十八条赋予行政长官香港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权,港区国安法只是在此框架下就国家安全问题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如林郑月娥特首所说,指定法官去做某一类案件,无论在香港或其他地区,都非罕见。如果认为行政长官委任法官是闻所未闻,确是“孤陋寡闻”。在美国,总统不但具有法官的任命权,也拥有法官的提名权。每次联邦大法官的提名对象都是两党激烈争论的焦点。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相关的行政、司法权力则交由香港本地,尊重司法独立,也维护特首权威。在确保国家安全立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妥善平衡了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关系,维护了“一国两制”。

  决策、执行与监督

  决策、执行、监督行政权力三分而置,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活动普遍遵循的成功经验。特区政府著名的“三司十二局”架构,就是行政三分设置的经典范例。中国政府近年来的大部制改革,也依照这一思路而设计。

  无监督,不执行。行政主体责任的实现,必须以监督为闭环。在香港国家安全问题上,中央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但出于对香港的高度信任,将具体决策权和执行权都委托特区政府。一方面,决策权和执行权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具体警务执法部门之间得到了划分,决策者能够对执行者进行一定的监督;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作为根本责任主体,也需要对委托责任主体,特区政府进行监督。

  中国古语云,监者,临下也;督者,察也。监督主体相对于监督客体应当具有上位性,外在性,独立性,这是由监督的本质要求决定的。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依法履行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监督权,使得决策、执行和监督成为闭环,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审慎与周密。

  来源:中国网  作者:张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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