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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1月28日电/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傅崐萁提出《“国籍法”》修正草案,增订大陆地区人民参选公职资格均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不适用“国籍法”放弃国籍规定。“立法院”会今天宣读报告事项时,傅崐萁所提“国籍法”草案顺利付委审查。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日前将傅崐萁所提“国籍法”草案列入28日院会议程,“立法院”会今天宣读报告时,现场没有人提出异议,傅崐萁所提“国籍法”草案顺利付委审查。
傅崐萁等人近日提出“国籍法”第1条修正草案,提案说明指出,“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权利义务,得以特别法为规范,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即为此特别法,已就大陆地区人民的户籍、身分、就业、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等事项作成完整规范。
提案说明指出,现行“国籍法”仅规范“中华民国”国籍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未明确揭示其对大陆地区人民的适用界限,实务上有混同“国籍法”第20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情形,影响法律体系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
草案明定,“国籍法”对大陆地区人民之适用,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特别规定,而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者,其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均依特别法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20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