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是一系列涉及国安法的程序裁决和实体裁决的总和,几乎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存在重大争议和激烈的法律斗争。夏博义所称以香港普通法“修改”香港国安法并非戏言,若任凭香港司法程序按照固有的普通法习惯及外部影响来解释和裁决国安法案件,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权威性将可能落空,香港国安法会出现变形走样。之前的黎智英保释案中即存在高院国安法官误解误判国安法保释条款的现象,幸得律政司坚持上诉和终审法院改判而得以补救。但此次辩护权案危机再现,终审法院未能补救。这表明,香港终审法院对国安法的理解和适用并非总是准确,存在疏漏余地,而人大释法正是监督弥补香港司法疏漏的正当而有效的宪制监督机制。香港法院因应释法动议而将案件押后至2023年9月份开审,表明其亦理解到该案所涉规范的国安重要性及人大释法对案件审判的规范指导和约束意义。香港法律界出现“释法恐惧症”是突兀怪异的,但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矫正性立法,是国家权威与权力的现实制度化,与香港基本法的授权偏向及易消化性质不同。但偏执于狭义的司法独立和普通法观点而反对或变相反对释法,则属于对“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运行规律无法理解、认同和自觉运用,是落后于“一国两制”时代发展及法理进步的特定症候。至于香港法律界提出的某些替代性的“本地解决机制”,其权威性和制度有效性均存局限,不足以自行,而更适合在人大释法作出后进行适应性转化,以根据国安法立法的清晰规范意图展开本地法律规范的积极检讨和更新。
二、人大释法的正当性与规范衔接性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专门解释,对香港国安委职权予以明确化,对行政长官与国安司法程序的互动予以明晰化,从而澄清了立法原意,为香港国安司法的规范运行提供权威指引。这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释法,对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具有重要的规范保障意义,也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范例。
释法动议来自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2022年11月28日提交的关于国安法实施情况的专门报告。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1条之规定,行政长官有法定义务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安法实施情况,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及建议。行政长官的报告认为黎智英案聘任不具有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辩护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这一警示和法治关切在律政司就该案上诉过程中已经提及,但未能得到香港法院重视和处理。香港法院的判决遵从了普通法规则及香港本地法例《法律执业者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在司法过程中全面准确解释和适用国安法有关条款。在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法院就国安法有关条款含义及适用产生争议且香港本地法律程序无法圆满解决的条件下,释法启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