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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人大释法与国安宪制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23-03-26 00:02:19


 
  本次背景案件的基本案情是:第一,黎智英聘请在香港本地不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英国大律师欧文(TimothyWynnOwen)担任国安案件辩护人,欧文是人权法专家,但并非国安法专家;第二,2022年10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4)条之司法裁量权的规定,以“专案认许”方式准许黎智英的聘请方案,并认为外籍大律师参与案件有助于香港法理学发展及公众利益,香港律政司及大律师公会均反对法院裁决;第三,香港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22年11月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四,2022年11月16日,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律政司的代表资深大律师袁国强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观点:外籍律师不宜参与国安案件以及国安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保证外籍律师遵守保密规定;第五,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22年11月21日颁布裁决,认为律政司提出了之前司法程序中未提及的新观点且不能成立,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第六,2022年11月22日,香港律政司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后者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最终裁决,拒绝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围绕黎智英辩护权案的全部司法程序已经终结,英国大律师欧文得以代理黎智英案,本案国家安全风险难以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中得到回应与化解。行政长官李家超同日提请释法,而欧文大律师因来港工作签证到期未能续期而自行离港。律政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案件延期以等待释法结果,获得法庭接纳,案件最终排期到2023年9月。

  香港三级法院的司法裁决均支持黎智英聘请外籍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对律政司提出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国家机密问题未能给出充分理解和回应。香港法院的裁决理由是:其一,香港司法运行有赖于外籍大律师的参与,既往的普通法案件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均有外籍大律师角色,国安案件也不例外;其二,《法律执业者条例》明文授权香港法官自由裁量外籍律师的参与事宜,适用“专案认许”方式处理,法官对该等司法事务享有决定权;其三,法院认定外籍大律师参与有助于香港司法法理学发展,对国安判例法形成有正面作用;其四,法院不认可律政司在上诉过程中临时加入新的法律观点,以普通法上的技术性理由最终驳回上诉;其五,终审法院的裁决回避了国家安全重要性的司法衡量,但同时表示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主要是指在后续实体判决中承担责任,但外籍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泄密风险和误导司法的风险无法回应处理。从司法裁判技术层面而言,香港三级法院及有关国安法官对黎智英辩护权案的司法处理主要遵从了香港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未能全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原意及本案所涉国家安全利益的根本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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