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香港经验的继续发展与台湾方案的理性展开
在2022年的特定时间点上,香港“一国两制”正在经历上半场向下半场的转型发展,其目标是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建立健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新特首与新一届政府要勇于承担香港安全治理责任,完成本地23条立法,建立健全香港反干预、反制裁的法律体系,坚定走“爱国者治港”与融合发展的光明道路,与一切破坏“一国两制”和香港繁荣稳定的势力展开坚决斗争。
回顾近十年来的香港变乱,尤其是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之乱,我们深切理解到“一国两制”范畴的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根本重要性,理解到国家安全与选举安全的根本重要性,理解到融合发展与人心回归的根本重要性,理解到爱国与民主兼容发展的根本重要性。中央审时度势,果断决策,从依法治港大局出发,相继引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与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势力展开坚决的政治博弈和法律斗争,取得了积极的治港制度成果,也为“一国两制”下半场的顺利启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管治能力基础。
“一国两制”下半场的香港,有中央的全力支持及国家战略的加持,有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新选举法更为完备的制度性保护,有“全面管治权”和“爱国者治港”形成的强大法理优势和管治优势,有新选制基础上产生的忠诚有为的选委会、立法会和特首团队,有更加平衡化的香港司法体系与法治,其国际地位和发展前景一定会更加光明。
香港经验对台湾方案的启发和影响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而“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既是统一方案,也是治理方案,参照香港经验幷结合台湾实际加以完整与系统的研究、协商、设计与制度准备,是两岸统一进程不可回避的基础性环节:
其一,确立“一国两制”的清晰主权基础和国家前提。“一国两制”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而是单一制主权秩序下的特殊宪制安排⑲,其主权基础在于同一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同一个政治国家框架。在港澳问题上是主权问题不可谈,在台湾问题上则要坚持“一个中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前提和基础。由此,离开“九二共识”就不可能有“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而有了“九二共识”,还必须从严谨的主权秩序出发设定国家的管治权与地方自治权的互动结构。明晰了“一国”所在,“两制”便有了相对清晰的坐标与方位。
其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固化“一国两制”政策方针。“一国两制”的初始形态是国家战略和国家政策,谈判过程形成的也是政策要点与方案,这些确定的内容需要转化为具体法律形式。法治转化既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整体性法治转型要求,也是对港澳台社会已有法治传统和法治习惯的高度尊重。八二宪法第31条为“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先行先试的例证。台湾方案覆盖方方面面,但其基本要素应当制定成一部基本法,与宪法共同构成台湾特区的宪制秩序。“一国两制”的战略与政策框架具体转化为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框架,是“一国两制”制度成熟的关键特征。
其三,国家安全与管治权安全是台湾方案的制度保护重点。台湾回归后,必然面临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内外环境,台独本土派和外部干预势力必然会加以挑衅和破坏。参照香港经验,一部预先配置的台湾安全法不可或缺。如果放任地方立法,就会重蹈香港“23条立法”的覆辙,为后续地方动乱留下隐患。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务还包括军事组织权、外交权等固有的国家事权。在涉及台湾地方选举制度和选举民主的部分,需要结合香港经验确立“爱国者治理”的根本原则及其相应的均衡参与的民主选举制度,对台湾地区原有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其政治立场和台独言行加以甄别,或惩治,或留用。教育领域的国家主导权和监督权也是关键,要吸取香港国民教育失败的惨痛教训,确立涉台国民教育体系和监督机制。
其四,以发展理性和全球化开放思维重构台湾地区国际地位和国际参与空间。“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在于国家对地方的高度自治授权与地方对国家的持续贡献的理性结合。改革开放四十年,“一国两制”下的港澳特殊自治地位保障了地方繁荣稳定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良性互动及双赢效果。台湾在“一国两制”中的国际地位、角色及其对国家现代化的意义更加凸显,对于高端产业链(如芯片)、海上丝绸之路、区域金融中心、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国际传播以及海峡两岸大经济圈发展都有着显着的战略价值。台湾方案的设计应当反映和支撑这些基本价值元素的保有和发展。“去中国化”的台独路线带来的是民族分裂的悲剧和发展停滞的后果,而两岸和平统一带来的融合发展与再全球化的红利空间及国际参与的广阔天地,是台湾民众真正的根本福祉和长远利益所在。
六、结语
总之,“一国两制”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全球化发展的特殊宪制安排,是将和平与发展的核心价值融入特区制度的创意性制度设计。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安全是底线,发展是要务;不存在为了安全牺牲发展的制度僵化主义,也不存在为了发展牺牲安全的制度机会主义。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香港如果不能实现稳定秩序和法治权威性,就不可能吸引全球投资者和优秀人才,也就难以承担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职能,更不可能建成“十四五规划”的八大中心了。更安全的香港,才可能是更有发展基础与活力的香港。新选制的改革与新特首的选举,就是为了奠定香港发展的优良制度基础和管治基础,从而具有显着的民主正当性。我们相信新的特首及其团队一定能够在新选制与“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指导下服务好香港和国家,建立健全香港安全治理体系,保障和引导香港与内地、世界更密切互联互通,为香港繁荣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在香港回归25周年之际,新选制与新特首将“爱国者治港”落到实处,幷聚焦解决香港深层次矛盾问题和发展问题,一个“贤能爱国者”的良政善治时代正在到来,香港明天一定会更美好。⑳
而以港鉴台,香港“一国两制”的完整理解和丰富发展,对于我们思考和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显然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启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制度创造和共享知识,台湾方案应当也必然会从中受益,幷依据自身实际和国家利益、世界体系的新均衡而产生出最终的系统方案。台湾如何统一,统一之后如何治理,治理之后如何实现内部整合与外部联通,如何在中国大陆和世界体系之间经由台湾而搭建一条和平发展的去冷战化的新桥梁,这正是“一国两制”的新使命和新征程,也是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敏感、关键而富有创造性的新篇章。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涉外法治的规范原理与典型制度研究”【北航课题编号:YWF-22-W-205】以及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回归25周年”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陈端洪:“‘一国两制’的智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②参见田飞龙:“‘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载《天府新论》2017年第6期。
③参见蒋朝阳:“回归20年:‘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辨析”,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④参见朱松岭:“台湾方案:‘一国两制’3.0版”,载《台海研究》2019年第4期。
⑤参见强世功:“‘想象’与‘现实’——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完整世界中理解香港特区国安立法”,载《港澳研究》2020年第4期。
⑥笔者对香港占中和修例风波均有过完整的过程研究和制度分析,参见田飞龙:《香港政改观察:从民主与法治的视角》,香港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香港新民主出版社2020年版。
⑦参见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载《紫荆》(香港)2021年3月号。
⑧关于香港制度的综合改革,参见张晓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载《人民日报》2019年12月11日。
⑨有关历史过程可参考孙亚夫、李鹏等:《两岸关系40年历程(1979—2019)》,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
⑩参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和散布》(增订版),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⑪有关考察参见孙扬:“警惕香港史书写中的分离倾向”,载《历史评论》(创刊号)2020年第1期。
⑫Benedict Anderson: “Western Nationalism and Eastern Nationalism: Is There a Difference That Matters?”, New Left Review 9, May-June 2001, pp.31-42.
⑬港台独立运动与分离主义思潮,除了“想象共同体”理论之外,还有罗尔斯主义的“公民抗命论”,参见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载《信报》2013年1月16日;周保松:“罗尔斯与中国自由主义”,载《二十一世纪》(香港)2021年6月号。
⑭Perry Anderson: “Stand-off in Taiwan”, London Review of Books, Vol.26, No. 11, 3 June 2004, pp.12-17.
⑮参见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王宪明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尤其是第二章。
⑯参见宋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载《台湾研究》2015年第4期;陈欣新:“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4期。
⑰参见潘岳:“追求统一是中华文明的主流”,载《历史评论》2021年第5期。
⑱参见张文生:“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为对台工作提供根本遵循”,载《两岸关系》2022年第3期。
⑲参见程洁:“香港新宪制秩序的法理基础:分权还是授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⑳参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选制展现新气象,新起点共创新辉煌”(2022年5月8日),https://www.hmo.gov.cn/xwzx/zwyw/202205/t20220508_23319.html。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2年7月号,总第29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