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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12:15:38


 
  孔晓曼:当干部是一阵子,做党员是一辈子,不论离退休与否,党员身份都是一辈子的底色。但是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退而不休”,离退休后违规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更有甚者,在职谋利、离职拿钱,“暗度陈仓”实现利益输送,搞“逃逸式”腐败。

  离退休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与离职型受贿因收受财物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后,故在认定上易产生混淆,执纪执法过程中,要围绕“有无约定”和“是否存在谋利事项”两个要件来准确定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则构成离职型受贿。当然,从办案实践来说,对于“约定”不宜做严格限制,约定方式可以为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默许,约定内容可以具体或者概括,只要双方对于在职办事、离职拿钱达成合意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受贿双方没有约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职时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这种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对其在职权力的连续兑现,应看作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离职后收受的财物也应计入受贿数额,认定为受贿罪。

  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后在当地仍存在一定影响力,如果原管理服务对象基于维持良好关系,向其赠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鉴于离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不存在影响其自身公正执行公务的客观条件,对于离退休后的受礼行为,应认定为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党员干部,若在离职后利用自己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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