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9日电/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导,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按照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实践中,对较为常见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和适用条规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7月至2023年6月,A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安排公司财务人员B采用少计或未开发票截留下属单位经营性收入和租金收入不入账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共计350余万元。其中,用于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和福利186万余元,公司班子成员违规吃喝、公务接待和外出旅游等85万余元,A还从中报销个人日常开支2.5万元,以及先后挪用11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
本案中,对A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使用“小金库”款项违规吃喝、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中报销个人日常开支2.5万元,构成贪污违法行为;挪用“小金库”的钱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对A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A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行为根据具体用途进行定性,其中违规吃喝、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报销个人费用构成贪污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犯罪。对A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行为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作为情节予以表述,不再单独评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定性
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间和新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定性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如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以前的,依据中央纪委2009年7月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条规引用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